—— 走私毒品罪 ——

如何区分走私毒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?

作者: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5-02-25 13:21:28 0

     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走私的物品性质不同。走私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,而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对象是制毒物品,整体上走私毒品罪是比走私制毒物品罪更严重的犯罪。制毒物品也称易制毒化学品,是指醋酸酐、乙醚、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、配剂。我国对制毒物品实行目录管理,主要见于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附表和后续专门发布的管制文件。 如公安部等相关部门2008年发布公告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,2012发布公告将邻氯苯基环戊酮(通常简称邻酮)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,2021年发布公告将苯乙腈和γ-丁内酯列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,等等。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,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主要原料,如麻黄素、邻酮、羟亚胺等。第二类、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配剂。其中,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醋酸酐、三氯甲烷、乙  醚、溴素等,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甲苯、高锰酸钾、硫酸、盐酸、γ- 丁内酯等。

      此外,构成走私毒品罪没有毒品数量要求,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,一 般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而2015年施行的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条文作了较大修改,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要求“情节较重”。根据  2016年《毒品犯罪解释》第7条的规定,“情节较重”通常是要求走私的制 毒物品达到一定数量,如走私麻黄碱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,走私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,走私邻酮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,走私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,走私高锰酸钾、硫酸、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。 同时,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50%,且具有其他特定情形之一的,也应当认定为“情节较重”。例如,曾因制毒物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,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,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、走私制毒物品的,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、生活秩序的,等等。

      对同时走私毒品和制毒物品的,如果走私制毒物品行为单独构成犯罪, 则应当数罪并罚,而不能以走私毒品罪吸收走私制毒物品罪。

任建风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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