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功是重要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,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认定。但有 的案件中只有办案机关出具的简单说明,称被告人到案后有协助抓捕其他犯 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,没有具体材料来证实,这给法院审理期间认定立功带 来很大困难。为规范立功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和查证程序,2009年《职务犯 罪自首立功意见》、2010年《自首立功意见》和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《刑诉 法解释〉都作了一些规定。根据这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文件,司法工作中尤其 是审判阶段审查和认定立功,要注意如下问题。
1.对立功证据材料的要求。立功的证据材料与自首不同,自首的证据材 料较少(一般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、证人证言), 但立功的证据材料往往较多,关键是看有关材料是否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立功 表现。根据〈自首立功意见》和《刑诉法解释》,对有关机关(包括侦查机 关和检察机关)提供的证明立功的证据材料,应当审查是否包括被告人检举 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、有关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、被检举揭发人的 供述等;对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、侦破,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、 起诉或者审判的,还应审查相关法律文书。在形式要件上,证据材料应加盖 接收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,并有接收人员的签名,没有印章或者签名 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。法院发现证明被告人立功情节的材料不规范、不 全面的,应当请检察机关、侦查机关进行补充,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,并 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。对于只出具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书面证明,不提供 或者不补充具体材料,致使法院无法作出准确判断的,依法不能认定立功。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在审理期间(包括死刑复核程序)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表现的,可以主动要求有关机关进行查证并提供证据材料。《自首立功意见》规定,被告人在一、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 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,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、指向明确 的,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《刑诉法解释》第 277条也规定,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、坦白、立功等法定 量刑情节,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,应当通知人民 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;审判期间,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,人民法 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。
2.关于“查证属实”的认定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或者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后,对该线索的查证需要一个过程,而对被告人的审 判工作不可能等被揭发者或者被协助抓获者的判决完全确定再进行。为规范 “查证属实”的认定,《自首立功意见》对此作了规定。据此,可分3种情形 处理:(1)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,如果已有审判结果, 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。(2)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 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,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 查证属实。至于被检举揭发的事实是否被提起公诉、被检举揭发的人是否被 定罪量刑,不影响查证属实的认定。(3)检举、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,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,可能构成重大立功,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 人抓获归案的,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构成重大立功,但对可能判处死 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,对不涉及死刑的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 轻处罚。
此外,根据《自首立功意见》,被告人提供的立功线索经查证属实,但 被检举揭发人因法定事由(如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)不追究刑事责任、不 起诉、中止审理的,不影响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;被告人提供的立功线索 经查证可能判处被检举揭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,但被检举揭发人因具有法 定、酌定从宽处罚情节(如犯罪时未成年、被害人重大过错),宣告刑在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,不影响对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。
3.认定立功情节能否适用优势证明标准?这是与上一个问题直接相关的 问题。《刑诉法解释》第72条第2款规定,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 处罚,适用证据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准。言下之意,似乎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情节(如自首、立功等)的认定可以采取优势证明标准。实践中也有人持这种意见。但是,如上文所述,对立功情节的认定应当坚持“查证属实”的标 准,不能存疑认定,不能简单适用“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”的认定规则,否则极可能导致一部分实际上不具备立功情节的人被认定立功。如客观原因导 致一时无法“查证属实”但构成立功的可能性很大的,判决时要留有余地。 但是,当被告人提出有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和证据“高度可信”时,有关机 关提供不了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,可以认定在案证据基本达到“查证属实” 的标准,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。实践中也有这种案例。
例如,李某杰、刘某贩卖毒品案。2013年2月20日晚,被告人李某杰 指使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贩卖9克甲基苯丙胺, 一审对李某杰判处有期徒刑 6年半,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。李某杰上诉提出,其2月25日被抓获 后,当晚便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打电话联系刘某,获悉刘某在一个网吧,民 警据此到该网吧抓获了刘某,其行为构成立功。该辩解得到刘某供述的印 证。但二审中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,称是通过李某杰手机中存储的刘某的 QQ号采用技侦手段抓获了刘某,但公安机关既未提供刘某的QQ 号码,也没 有提供采取技侦措施的相关审批手续。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杰具有立功表现,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。可见,该案例中对立功的认定便涉及证明责任 和证明标准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