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 非法持有毒品罪 ——

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?

作者: 杭州任建风律师 2024-12-16 17:16:21 0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都必然持有毒品,此时持有毒品作 为基底行为被前4种行为自然吸收,不用单独评价。整体上看,非法持有毒 品罪是“兜底”罪名,区分该罪与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,主要就 是看是否收集到行为人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证据。如果有相应证 据,可以认定;对因没有相应证据而不能认定的,如果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 的定罪标准,则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。具体来看,走私毒品罪和制造 毒品罪具有一定特殊性,非法持有毒品罪与二者较容易区分,这里不再展开 分析。实践中出现争议较多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、运输毒品罪 的区分 。

1.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分。无论行为人是否为吸毒人 员,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,都需要有证明其实施贩卖毒品的具体证据,如  本人的供述、客观上已将毒品分成便于销售的小包装、开始联系下家、他人  证实曾向其购买过毒品,等等。尤其是对吸毒人员,认定的难点是非法持  有毒品数量很大的情形。这种情形从逻辑和生活经验分析肯定也是用于贩  卖,但这时仍要看是否有证实其贩卖毒品的有力证据,而不能单纯以持有的  毒品数量巨大便推定行为人是用于贩卖。例如,在2003年发生的被告人宋  某华贩卖毒品案中,上家江某指使2名女性采取人体藏毒方式从云南运输共  计900克海洛因到重庆,分两次交给宋某华,宋某华在第二次接取毒品时被  抓获。一、二审认定宋某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,并判处死刑。宋某华辩 称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,其父子二人吸毒量大(每天4~5克),因听说缅甸 的毒品要涨价,才购买这么多。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,主要  理由是,所查获的涉嫌贩毒的天平秤、搅拌器等工具锈蚀严重,无法再用,查获的烟酰胺可以掺杂在毒品中使用,也是食品添加剂;宋某华父子二人吸 毒量大,不排除所购900克海洛因系用于吸食的;宋某华虽系毒品再犯,但 其犯前罪刑满释放后至本次案发已经时隔5年,而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其间 宋某华曾有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。可见,即使有一定证据表明行为人(尤 其是吸毒人员)所持有的大量毒品可能是用于贩卖的,也未必能认定为贩卖 毒品罪。特别是涉及死刑适用的案件,侦查阶段要及时、全面地收集各类证 据,确保案件在后续处理上得到准确定性。同时,如前文所述,由于实践情况很复杂,案件之间的证据充足度常有不同,某一案件是否能认定为贩卖毒 品罪容易引发争议,司法工作中要不断探索、总结能够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类型 。

2.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。非法持有毒品多为静态 地占有、控制一定数量的毒品,但也存在动态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形,最常见  的就是在短距离转移、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,由此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  输毒品罪的区分。不能认为只要是在移动或者运输状态下查获毒品的就应认  定为运输毒品罪,而是要结合行为人携带毒品的意图、毒品数量大小、距离  长短、是否牟利等因素综合判断。实践中有不少具体情形涉及两罪的区分:

(1)对于短距离运输、转移的毒品达到数量较大以上,没有证明其实施了贩 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证据的,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。(2)非吸毒人 员意图长距离运输毒品,刚起步不久就被查获的,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(但 可能属于犯罪未遂)。(3)吸毒人员在购买毒品返回途中被查获,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,一般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,但短距离情形除外。(4)行 为人接收从异地邮寄、快递的数量较大以上的毒品,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实施 贩卖、走私、运输毒品等犯罪的,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。如前述张某 英非法持有毒品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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